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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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企业标准实行什么制度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
  3.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7
  4. 初次申请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具体流程上什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企业标准实行什么制度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标准化管理、专职标准化员职责、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3.标准化的任务

3.1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2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及地方标准。

3.3制定并实施企业标准。

3.4对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4.标准化管理

4.1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标准化全部工作。

4.2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专职标准化员一名,挂靠在公司技术部且接受技术部领导和业务指导。

4.3专职标准化员负责公司内日常的标准化工作。

5.专职标准化员工职责

5.1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标准和公司内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5.2编制公司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5.3承担草拟及各种企业标准的任务。

5.4负责组织公司产品标准的审查和向主管技术监督局备案以及备案后归档的全部工作。

5.5负责对公司产品图样与设计文件、工艺工装图样与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进行签署。

5.6对技术部和新品开发室的技术通知进行审签,并保管技术部的那一份技术通知以备份。

6.标准的制定

6.1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恒业标准和地方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以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依据。

6.2企业标准由技术部指令专职标准化员负责组成标准制定小组,并按5.3的规定草拟标准。

6.3制定企业标准时应充分听取使用单位以及爱你,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应与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条件内容相符。

6.4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公司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内控标准再公司内部使用不作交货的依据。

6.5内控标准的制定程序与公司内的其他企业标准相同。

6.6专职标准化员必要时可参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承担相应工作。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公司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箱上指明所执行的标准。

7.2公司应接受并配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不能的监督检查。

7.3公司技术部应会同品质部负责产品是否符合企业标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7.4公司内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级标准规定的,由技术部责令其限期改进,如扔不改进的技术部有权向总经理呈报,由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如多次批评无效的,经总经理同意后将给予行政处分或扣发绩效工资。

7.5对图样与设计文件进行审签时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提出改进意见,更改后才能签署,不更改的专职标准化员可拒绝签署。

8.其他规定

8.1本制度由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

8.2公司产品质量、操作流程符合的国家标准见附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强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7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而非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初次申请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具体流程上什么

分两种情况,非食品类和食品类企业标准备案

一、非食品类企业标准备案

1.网上查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适用的且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所在省的地方标准

a)如果有,那么可以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所在省的地方标准作为执行标准

b)虽然有,但是认为适用的标准管控指标太宽松,可以制定严于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

c)虽然有,但是认为适用的标准管控的指标还不够,可以制定对现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的企业标准

d)如果没有,需要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执行标准。

2.企业标准文本编写

3.企业标准审核(可以内部组织专家审核,也可以委外组织专家审核)

4.企业标准网上自我公开备案

5.企业标准公开后即视为备案完成

二、食品类企业标准备案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必须至少有一个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食品企业标准文本编写

3.准备网上公示资料(一般需要加盖公章)

4.组织专家审核(仅部分省要求)

5.网上公示(各省公示时间不定,5-20个工作日不等)

6.公示结束后提交正式备案资料(一般需要加盖公章)

7.卫健委食品企业标准审核部门审核企业备案资料

8.审核通过后即发放企业标准备案成功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

关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7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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